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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时间: 2016-01-15 17:31 来源: 点击:
证券代码:600395证券简称:盘江股份编号:临2016-002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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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395 证券简称:盘江股份编号:临2016-002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2日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执行裁定书》[(2015)黔高执字第34-1号],裁定如下:终结省高院(2015)黔高民商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贵州华能焦化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

  省高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省高院(2015)黔高民商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土地、办公楼、厂房、股权等财产。因上述财产均为轮候查封,现阶段暂无法进行处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案件的起诉、判决等相关事项请详见公司公告:临2015-019号和临2015-028号。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情况

  省高院根据上述案情现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省高院(2015)黔高民商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请求省高院继续执行。

  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是否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被执行人后续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该案后续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黔高执字第34-1号《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14日

  证券代码:600395 证券简称:盘江股份编号:临2016-003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管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1月13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黄华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黄华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请求辞去其所担任的公司副总经理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黄华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

  公司董事会对黄华先生在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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