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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CA拟建立统一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

时间: 2018-03-13 15:55 来源: 点击:
CNCA拟建立统一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 2018-03-09 中国认证认可 今日,国家认监委发布通知,将开展2018年能力验证工作,及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 具体通知如下: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度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CNCA拟建立统一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

2018-03-09 中国认证认可

 

今日,国家认监委发布通知,将开展2018年能力验证工作,及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

 

具体通知如下: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度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各项目承担单位,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 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关于加强检验检测认证认可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的要求,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提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实施的有效性,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和国家认监委《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认监委公告2006年第9号)的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决定在社会重点关注的检验检测领域组织开展2018年度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能力验证计划的设置

 

国家认监委能力验证计划分设A、B、C三类项目。

(一)A类项目:由国家认监委征集、审核并发布的能力验证项目。取得国家认监委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证书,且相关检验检测项目(参数或者方法标准)已经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参加。鼓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获得实验室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以及企业、高校等其他检验检测机构自愿参加。2018年度A类项目共19项(见附件1)。

 

(二)B类项目:由国家认监委征集、审核并发布的能力验证项目,鼓励各类检验检测机构自愿参加。2018年度B类项目共18项(见附件2)。

 

(三)C类项目:由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能力验证组织者组织实施的能力验证项目(包括实验室间比对)。能力验证组织者包括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能力验证提供者(PTP)”,也包括其他具备相关技术能力、具有能力验证组织经验的技术机构。C类能力验证项目可根据需要随时调整发布,可跨年实施,鼓励各类检验检测机构自愿参加。2018年度 C类项目由45家能力验证组织者提供(见附件3)。

 

上述能力验证项目清单均可登录国家认监委网址(www.cnca.gov.cn)“能力验证专栏”查询和下载。

 

二、能力验证计划实施要求

 

(一)对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的要求

1.各单位应当及时将国家认监委2018年度能力验证计划转发所属(辖区内、行业内)检验检测机构,并监督其按要求参加。

2.各单位也可以根据能力建设和监督管理需要,按照避免重复、避免增加检验检测机构不必要负担的原则,另行组织能力验证项目(包括实验室间比对),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加。各单位另行组织的能力验证项目,应当在实施前向国家认监委报告计划清单,实施结束后向国家认监委报告实施结果。

3.各单位可向国家认监委推荐自行组织的能力验证项目,作为C类项目由国家认监委确认后对社会公布,以扩大检验检测机构参与面。

 

(二)对承担国家认监委A类、B类能力验证项目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的要求

1.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高度重视所承担的国家认监委能力验证项目,配备足够的资源,保证能力验证项目及时、科学、高质量地开展。

2.各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做好能力验证方案设计工作,考虑技术实现、避免串通、结果利用等因素,及时、认真填写方案设计表(见附件4),并于4月15日前将方案设计表上报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备案。

3.对于初测不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可允许其自愿参加一次补测,各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审核相关机构的补测申请及整改资料,未整改或整改无效的,不允许参加补测。补测后仍不满意、未申请补测或者未参加补测的,视为本次能力验证结果不满意。

4.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10月15日前向国家认监委报告能力验证参加机构总数、名单以及初测、补测结果。A类项目承担单位还应当提供“必须参加而未参加”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单。

5.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11月底之前完成能力验证项目的验收及报告的编写工作,并向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提交报告。

 

(三)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要求

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参加资质认定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活动,真实、客观、及时报送检验检测结果。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加其他社会组织提供的能力验证项目,不断提升自身检验检测能力。

 

三、能力验证结果的利用

 

(一)对于参加国家认监委能力验证计划(A、B类项目)且结果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由国家认监委颁发能力验证满意结果证书并对社会公布名录。获得满意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今后2年内(2020年底前)接受资质认定评审时,相关项目可免于现场考核。鼓励其他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及其他方选择使用能力验证结果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二)对于应当参加国家认监委A类能力验证项目但无故不参加的检验检测机构,国家认监委将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参加国家认监委能力验证计划(A、B、C类项目),经核实发现存在串通结果、提供虚假数据等情况的检验检测机构,国家认监委将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上述信息同时纳入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和分类监管系统,今后从严进行监管。

 

(三)对于参加国家认监委能力验证计划(A、B、C类项目)但结果可疑或者不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应进行整改,资质认定部门在后续对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技术评审时,将核实其能力验证可疑或者不满意项目的整改情况。经核实,认为其技术能力不能有效维持的,撤销相关项目的资质认定。

 

四、能力验证费用

 

本通知中要求必须参加A类能力验证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初测费用由国家认监委承担;如需参加补测,需向项目承担单位交纳补测费用。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郭栋、张世鹤

联系电话:010-82262733、82262767

电子邮箱:guod@cnca.gov.cn

准备报名参加相关能力验证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可直接与具体承担能力验证项目的单位联系报名,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3。

 

附件:1.国家认监委2018年能力验证计划A类项目

2.国家认监委2018年能力验证计划B类项目

3.国家认监委2018年能力验证计划C类项目

4.国家认监委能力验证计划项目方案设计表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

2018年3月6日

 

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的改革要求,切实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国家认监委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开展了一系列简政放权、释放红利的改革举措,促进了我国检验检测服务业的快速健康发展。2018年1月17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实施统一的资质认定管理、简化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要求,指明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改革发展的新方向。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落实《意见》提出的工作任务,促进形成统一的资质认定工作新格局,经研究,现就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有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推进统一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建立

 

(一)完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协调机制

资质认定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及行政许可制度改革要求,遵循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统一性、开放性、便利性的基本原则,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研究制定并发布相关检验检测领域资质认定评审要求,建立跨行业部门的联合评审机制,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全社会采信,加快建立和完善国家统一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制度。

 

(二)允许特殊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纳入资质认定

1.法律、法规(如《特种设备安全法》、《消防法》、《种子法》等)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资格有相应规定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从其规定。

2.法律、法规、规章中未明确规定需要取得资质认定的领域,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不强制作为资质认定对象。对于行业主管部门有相应管理需求的,鼓励资质认定部门积极试点开展上述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逐步将其纳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体系。试点实施资质认定的领域,资质认定部门事中事后的监管只针对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三)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1.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应包括方法标准、产品标准两部分。产品标准中引用的方法标准也应单独取得资质认定。

2.具有自主创新技术、具备竞争优势的团体标准可申请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团体标准时需提供方法验证报告及标准发布团体出具的有关标准技术优势及领先性、创新性的相关说明。

3.除国家认监委已发文修订或者以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形式发布的资质认定评审要求之外,《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的通知》(国认实〔2015〕50号)印发的相关附件继续执行。

 

二、推动资质认定制度改革,为检验检测机构减负

 

(一)积极推动“五减”

1.资质认定部门应根据《意见》推动“五减”(减程序、减环节、减时间、减收费、减申请材料)的要求,结合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分类监管和机构自我声明等情况,简化许可程序。对于符合相关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逐步采取文件审查、采信机构自我声明等方式,快捷做出是否准予延续、变更资质的决定。

2.资质认定部门应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标准化的要求,对审批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的办理流程进行梳理和规范,合理配置审批权限,优化内部审批流程。

3.资质认定部门应加强资质认定工作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段,实现申请、审批、发证全流程网上办理,提高审批效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扩项和复查评审时,如法律地位、管理体制未发生重大变化,可无需提交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原有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4.资质认定部门应严格落实《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要求,不得收取计量认证许可费用,同时积极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履行职能所需经费。

5.原已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F)的检验检测机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到期后,不再延续。资质认定部门可视机构具体情况,采用书面或者现场审查的方式,将原有食品检验检测能力纳入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范围。

6.检验检测机构的公章是其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证明,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上加盖公章的,视同其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

 

(二)鼓励检验检测机构跨地域发展

检验检测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跨省设立异地检验检测场所的,应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及证后监管。

 

三、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一)严格查处虚假检验检测行为

1.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被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2.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资质认定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检验检测机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二)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投诉举报案件办理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有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投诉举报案件,并予以查处。投诉举报内容属于检验检测结果争议、标准使用争议,并无明确违反资质认定相关要求情况的,可将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三)规范检验检测报告和证书

未加盖资质认定标志(CMA)的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不具有对社会的证明作用。检验检测机构接受相关业务委托,涉及未取得资质认定的项目,又需要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证书时,相关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不得加盖资质认定(CMA)标志,并应在报告显著位置注明“相关项目未取得资质认定,仅作为科研、教学或内部质量控制之用”或类似表述。

 

(四)严格食品检验机构监管

食品检验机构(或者具备食品检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在涉及食品检验相关问题时)应同时符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5号,以下简称165号令)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以下简称163号令)的相关要求。食品检验机构存在相关违规情况的,根据163号令或165号令的规定从重进行处理。

 

国家认监委

2018年3月7日

 

来源:国家认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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